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储、应用和管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3.1 饮用水水源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提供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
3.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
3.3 赋码对象 code objects
在本标准中特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3.4 饮用水水源代码 code for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给饮用水水源赋予的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识别和处理的符号。
4.1 代码结构
饮用水水源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由水系码、地址码、类型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 代码长度为 20 位。
4.2 代码表示形式
4.2.1 水系码
4.2.1.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水系代码,水系代码长度为 6 位。
4.2.1.2 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附录 2-7 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表中水系代码的前 6 位字母和数字编写。
4.2.1.3 对于未列入全国环境系统水系代码的饮用水水源,根据水源空间位置就近选择相关 的水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根据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选择水系。
4.2.2 地址码
4.2.2.1 表示赋码对象所在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码长度为 9 位。
4.2.2.2 地址码前 6 位数字参考 GB 2260,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3 位数字参考 GB/T 10114,对饮用水水源赋予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4.2.2.3 赋码对象为河流型、湖泊型、水库型的饮用水水源,依据最先建成且启用的取水口 所在行政区地址进行编码。赋码对象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据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区地址进 行编码。
4.2.3 类型码
4.2.3.1 表示赋码对象所属的水体类型代码,类型码长度为 1 位。
4.2.3.2 类型码中“S”表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L”表示湖泊型饮用水水源;“R”表示 水库型饮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其它数字或字母无意义。
4.2.4 顺序码
4.2.4.1 表示赋码对象的顺序代码,顺序码长度为 4 位。
4.2.4.2 采用递增赋码方式,其数字顺序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赋码,代 码范围从 0001 到 9999。
4.2.4.3 同一行政区有多个水源时,对同一类型的饮用水水源,采用递增赋码方式编制顺序码。
4.3 代码的撤销与调整
4.3.1 代码的撤销
4.3.1.1 饮用水水源代码具有唯一性,若水源撤销,其代码应予以废止,且不得重新赋予其 他水源。
4.3.1.2 撤消后又重新启用的饮用水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 代码的调整
4.3.2.1 取水口位置发生微调,但仍位于原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2 水源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但取水口位置不变,水源代码保持不变。
4.3.2.3 若饮用水水源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饮用水水源代码中地址码随之调整,类型码不 变,顺序码按递增赋码方式重新编制,原代码随即予以废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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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747-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