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核动力厂新厂址选址和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可根据核安全和环境评价结果,做相应简化。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 radiation
本标准中,辐射仅指电离辐射。
3.2 受纳水体 receiving water body
接纳核动力厂排放的液态流出物,并使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在其水中弥散的环境地表 水体,可以是海洋、河流、湖泊或者水库。
3.3 对照点 contrast site
在可以忽略核动力厂所释放放射性物质的影响,且可以长期保持原有环境特征的区域设 置的监测点。
4.1 新厂址选址,应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 本底调查;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应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
4.2 新厂址选址进行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为评价厂址适宜性提供辐射环境特征资 料。
4.3 新厂址首台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目的是获得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γ辐 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的数据,为核动力厂运行后的辐射 环境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资料,为制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大纲提供 技术依据。按照 GB6249 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
4.4 在核动力厂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进行辐射环境现状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前期工程运行后辐射环境的变化情况。按照 GB6249 要求,调查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调查数据。
5.1 应收集下列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1)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人口、气象、水文、地质、自然资源、农牧渔业及 养殖业等资料;
(2)核动力厂半径 30km 范围内核设施,铀、钍矿设施概况;
(3)核动力厂半径 15km 范围内人为活动引起天然辐射照射增加的设施概况;
(4)核动力厂半径 15km 范围内同位素生产以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概况;
(5)核动力厂半径 5km 范围内Ⅰ类和Ⅱ类放射源的应用概况。
5.2 应尽可能收集核动力厂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已有的辐射环境监测成果。
5.3 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应进行必要的现场监测,陆地环境γ辐射/贯穿辐射 剂量率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 20 km,其余项目的监测范围一般取半径 5~10 km。受纳水体环境介质一般在取、排水口附近区域采样。
5.4 新厂址选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结束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5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监测范围,按照 GB 6249 的要求执行。
5.6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到开始运行时间不超过 5 年的,如果期间发生过对厂址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有明显影响的事件,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5.7 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后不超过 5 年,在同一厂址有后续建造的机组开始运行的, 参照第 5.6 处理。
5.8 在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结束超过 5 年以后开始运行的,应收集最新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调查。
6.1 设定监测项目和监测点位时应考虑厂址的整体规划。
6.2 监测的布点原则
6.2.1 本底调查布点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近密远疏、均匀覆盖各方位;
(2)结合核动力厂周围的环境特征综合考虑,在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岛屿) 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3)对可能的关键居民组、人口集中的居民区域、农牧渔业和养殖集中区、环境敏感 区和主导风下风向应适当针对性布点;
(4)应布点但不具备设点条件或要求调查的介质难以采集到的,应在调查工作大纲及 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
6.2.2 应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作为监测点位,以便电站运行期 间以及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运行前调查时可以作为监测点位长期使用。
6.2.3 所选点位应能够采集到有代表性样品,避免各类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6.2.4 所选点位应便于到达、采样和布设仪器设备,还应考虑供电、安全等因素。
6.2.5 地表γ辐射剂量率监测与累积剂量监测应同点布设,土壤采样点一般应有地表γ辐 射监测。
地表水体(非受纳水体)水样与沉积物采样点一般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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