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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核心名词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单位及其它生产经营者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以年度为核算周期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且不含危险废物的废水,以下简称为“废水”。

      本条例所称的“废水产生单位”,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在以年度为核算周期日均产生废水量未超过三吨的生产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废水处理单位”,是指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转移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以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废水管理相关的活动:

      (一)废水产生单位产生、收集、存储与转移废水的活动;

      (二)废水处理单位收集、转移、处理及排放废水的活动;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废水的活动。

第四条【立法原则】

      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坚持严格管理、集中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体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区域内的废水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支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废水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本管理制度】

      废水实行“专管收集、定点存储、上门转移、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合理收费、联单监管”的管理制度。即由废水产生单位建造并维护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将产生的废水专门收集后在固定的存储设施中集中存储,由废水处理单位上门收集转移废水,将废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产生单位向废水处理单位支付废水转移处理费用,各废水管理环节实行联单监管。

第七条【鼓励废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社会力量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依法参与及监督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废水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废水污染防治宣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及其它生产经营者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废水管理规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废水污染防治宣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废水产生单位管理规范

第一节 管理要求

第十条【建立废水管理制度】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废水产生、收集、存储与转移的管理制度, 明确废水从产生到转移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与管理责任,保证本单位人员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废水管理岗位设置】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废水管理岗位,指派专人从事废水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废水要求】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废水管理制度运行情况,排查废水污染风险,堵塞废水管理漏洞。

第十三条【废水产生单位台账管理制度】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废水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日生产性用水量、日废水产生量、日存储废水量与日转移废水量等数据。

      废水产生单位应对台账数据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时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节 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范

第十四条【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建造的基本规范】

      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不得与生活用水、雨水或其它液体的收集与存储设施相联通。

第十五条【废水收集设施建造要求】

      废水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形式铺设在地面之上,且应当与废水存储设施直接连通,并应当达到密闭性要求,不得存在滴、漏、渗等现象。

第十六条【废水存储设施建造要求】

      废水存储设施应当在便于转移运输的地点进行建造,并应当达到密封性要求,不得出现滴、漏、渗、溢等现象。

      废水存储设施底部及四周应当做好防渗漏措施建造在地面之上,在设施外围近地四周应当建造防渗溢设施,防止废水渗溢至地面。

第十七条【定期检查维护收集与存储设施要求】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防止废水在收集与存储过程中出现滴、漏、渗、溢现象。

第十八条【生产性用水和存储废水水量计量设施配置要求】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单独安装工业用水水表计量生产性用水量,在废水存储设施中安装视频监控和废水存储量计量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维护计量设施要求】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生产性用水量、视频监控与废水存储量计量设施,保证生产性用水量、视频监控与废水存储量计量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条【建造维护废水收集存储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禁止废水产生单位在建造或维护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时采取以下行为:

      (一)在废水收集或存储设施内预设暗口;

      (二)在废水收集或存储设施中安装旁通阀门;

      (三)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铺开偷排暗渠;

      (四)擅自更改、移动废水收集或存储设施。

 

第三节 废水收集、存储与转移规范

第二十一条【废水收集存储转移的基本规范】

      废水应当通过废水收集与存储设施集中收集和存储,并由废水处理单位上门转移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废水与生活用水进行混合使用】

      废水产生单位不得将废水直接当做生活用水使用,不得将废水加注清水稀释浓度后再当做生活用水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废水与危险废物进行混合转移】

      废水产生单位不得将废水与危险废液进行混合性收集存储,不得将危险废物加注废水或清水后当做废水进行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性废水排放行为】

      禁止废水产生单位采取以下方式排放废水:

      (一)向生活污水管道排放;

      (二)向雨水管道排放;

      (三)通过暗口、暗管、暗渠、渗井、渗坑进行排放;

      (四)将废水倾倒至地面或水体进行排放;

      (五)其它对环境有损害的排放行为。

第二十五条【废水转移交付规范】

      废水产生单位应与废水处理单位签订废水转移处理协议,明确废水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 、收水频次、收水时间、转移数量等方面的内容。

      废水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废水处理单位交付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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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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