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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据目前统计,东莞市截止2019年年底约有7800多家零散废水产生企业,涉及电子、塑胶、家具、印刷、纸业、五金、模具、日化、陶瓷、皮革等十多个行业,废水类型主要包括:有机废水、酸碱废水、含油废水、重金属类废水。这些零散废水产生企业大多环保意识薄弱,在存储、移转、处理零散工业废水的过程中极易存在违规行为。此外,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使得企业违法排放零散工业废水被查处的风险低,就算偶然被查处,缴交的处罚金额也远比不上长期的治污成本;这更加剧了企业长期违法排放零散废水的情况,对我市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然而,我市甚至国家并未制定专门针对零散工业废水进行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提高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工作的力度,规范化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维护我市环境安全,亟需制定《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通过立法为我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十九大与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对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指标等做了纲领性、全局性的规定。

      制定《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精神,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必要途径。通过制定条例,将中央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决心和基本态度体现于法律条文之中。

      (二)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环保法规与东莞水污染治理的需要。

      为适应环境治理新要求,加强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环境保护法》、《水污染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订)》、《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和实施。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深度节水和废水零排放已成为必然趋势。

      东莞市政府以及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零散工业废水的治理工作。2018年,我市就部署开展了环保专项执法2018“利剑二号”及“利剑三号”行动,其中重点检查了“散乱污”、零散废水、废水零排放等涉水企业,清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开展沿河企业非法排污口整治,对非法设置的排水口进行封堵等全力保障断面水质。针对零散工业废水现只有《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工作指引》来支撑治理工作,不乏不完善、不明确之处。为了打赢零散工业废水排污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以及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东莞,《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制定具有必要性。

      (三)《立法法》赋予东莞市地方立法权为制定《条例》提供可行性支撑。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提出赋予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比照设区的市给予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东莞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可以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意味着我市能够进一步推进地方自我治理,也是我市制定《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以及南京市等副省级城市已经出台了水污染防止条例,为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因此,《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据充分、条件具备、时机成熟。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是东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的项目,极具地方特色,又同时面临起草时间短、针对问题复杂的困难。为完成好起草的任务,我们依托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雄厚的科研力量,成立了由东莞市法制办、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等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

      从20192-6月:起草小组就着手收集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并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市内20余家零散工业废水产生企业与4家零散工业废水废水处理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在资料搜集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稿。

20197-9月:在完善初稿的同时,起草小组先后赴绍兴市、嘉兴市与苏州昆山市等具有相似产业结构、类似水污染立法的省市进行调研,学习和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立法经验。同时,起草小组将初稿送至东莞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环保专家征求意见。经过意见收集和消化,起草小组完成第二稿。

      201910-12月:东莞市环保局将第二稿送至东莞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第二次意见收集,起草小组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进行了多次论证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草案)》。

三、调研情况总结

      为推动本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条例》既能体现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内涵和全面要求,又能满足东莞产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要求,起草小组选择了绍兴、嘉兴、昆山三个城市进行零散工业废水立法情况调研,通过深入的经验交流,获得了完善本条例草案的相关资料、有益建议和重要启发。调研基本情况如下:

      (一)绍兴零散工业废水立法情况

      工业废水防治基本情况:工业企业排污仍是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绍兴市并没有将工业废水区分为大量工业废水与零散工业废水,全市共有7家以工业为主的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零直排”的行动之后,绍兴市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过预处理之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印染行业是绍兴市的主要工业废水来源,结合新的印染行业排放标准;绍兴市作为全国“印染废水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的唯一试点地区,实施“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工程”。起草小组还了解到绍兴市还以行业为分类标准建立了不同的产业园,在产业园建立之初就已经做好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只需入驻即可,不入产业园的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绍兴市的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必须坚持“以绿色引领发展、整治倒逼企转型、提升促进转型”的路径,从提高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和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入手,进一步调动企业对末端治理的积极性、彻底性和强制性;也为守护美丽的稽山鉴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贡献了力量。

      政策法规依据:绍兴市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据是《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正)》、《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与《绍兴市“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现行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20089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1312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11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嘉兴零散工业废水立法情况

      工业废水防治基本情况:嘉兴市1998年开始建立生活与工业混合污水处理厂,现有14个污水处理厂。由于嘉兴市特殊的地理位置,污水处理实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置、集中排海”的方式。与绍兴市相同,嘉兴市实施了“污水零直排”的行动,即一个工业园区内必须要求企业做到雨污分流、工业废水需经过预处理才能排进管网、接受管道cctv检测等实地检测、在线监测、杜绝企业错接漏接排水管等一系列防治污水直接排放的行动。此外,嘉兴市还实施了工业企业全入网的行动,即没有管网的地区不允许兴建企业;企业需要签订入网协议才能进行环境评估,只有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生态环境局才能批准企业成立。除了工业企业全入网的情况之外,在江苏交接的地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其中一个典型情况存在于喷水织机行业,此行业还存在零星家庭作坊式的小型经营户,这类家庭作坊不具备进入管网的条件;政府为了解决这一情况,统一建立了37个污水处理联检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联建站利用率不高,加之环保要求的提高,这种家庭作坊不断地被淘汰,最后联检站大多处于闲置的状态。另外一个典型情况存在于纽扣产业,企业所产生的废水先由企业自身利用密闭水桶收集,再由政府负责转运到污水处理厂,但这类企业的发展路径也是集中建立园区,逐步淘汰小型家庭作坊,保留较大的企业,集中建立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经过一系列的污水防治行动与措施,加之市场的自然淘汰,企业的偷排现象虽然还存在但并不多见,监察支队还会对偷排现象进行专门监管。

      政策法规依据:嘉兴市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据是《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正)》、《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与《嘉兴市“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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