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包括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外围环境监测以及应急监测中环境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其他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
HJ 1128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JJG 393 便携式 X、γ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源 radiation source
可以通过诸如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和实体。例如,释放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辐射源,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辐射源,X 射线机是放射诊断与治疗中的辐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辐射源等。
3.2
环境辐射剂量率 environmental gamma radiation dose rate
测量点位周围物质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人工放射性核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 X/γ 射线在测量点位空气中产生的吸收剂量率。
环境辐射剂量率可通过连续和即时等方式开展测量,无特殊说明时,本标准指的是即时测量。
3.3
关键人群组 critical group
对于某一给定的辐射源和给定的照射途径,受照相当均匀、并能代表因该给定辐射源和该给定照射途径所受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最高的个人的一组公众成员。
3.4
相对固有误差 relative intrinsic error
在确定参考条件下,仪器对某一被测量在指定参考辐射下的指示值的相对误差。
4.1 测量目的
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是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
a)为估算辐射源在环境中产生的g 辐射对关键人群组或公众成员所致外照射剂量提供资料。
b)为验证辐射源的辐射或流出物释放是否符合法规、标准和管理限值的要求提供资料。
c)监视辐射源的状况,为异常或意外情况提供警告。
d)获得环境辐射天然本底水平和人为活动所引起环境辐射水平变化的资料。
e)为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决策提供辐射水平信息。
4.2 测量要求
4.2.1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一般是指调查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天然或人工g 辐射水平与变化趋势。
4.2.2 全国性或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辐射水平调查,通常以适当距离的网格均匀布点,网格大小一般可选 25 km×25 km、10 km×10 km、5 km×5 km 或更小区域,位于同一网格点的建筑物、道路和原野点位,环境辐射剂量率的测量可一并进行。
a)原野测量点位选择
1)城市中的草坪,公园中的草地以及某些岛屿、山脉、原始森林等不易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地方, 可适当选设点位,定期测量。
2)点位应远离高大的树木或建筑,距附近高大建筑物的距离需大于 30 m。
3)点位地势应平坦、开阔,无积水、有裸露土壤或有植被覆盖,避免选择环境中表层土壤改变的位置(如污垢、砾石、混凝土和沥青等)。
b)开展道路测量时,点位应设置在道路中心线。
c)开展室内测量时,点位应设置在人员停留时间最长的位置或者室内中心位置。
d)其他
1)测量结果与地面(包括周围建筑)、地下水位、土壤成分及含水量、降雨、冰雪覆盖、潮汐、放射性物质地面沉降、射气的析出和扩散条件等环境因素有关,测量时应注意其影响;避免周围其他一些天然或人为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如湖海边,砖瓦、矿石和煤渣等堆置场附近等,对于特殊关注测量点,可不受这些限制。
2)测量时间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野外测量时,雨天、雪天、雨后和雪后 6 h 内一般不开展测量。
4.2.3进行连续测量的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位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a)点位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兼顾区域面积和人口因素布设,充分考虑区域代表性和居民剂量代表性。
b)应充分结合所在区域建设规划,位置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保证测量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c)应综合考虑点位供电、防雷、防水淹、通信、交通、安全等保障条件。电力供应原则上采用市电,电压稳定性好于±10%;具备通信部门稳定的有线数据通信链路和无线通信信号;宜利用栅栏等手段建立相对独立的站点空间。
4.2.4 进行连续测量时,应同步获得当地相关气象参数,如温度、湿度、风速、风向、降雨(雪)量等。
4.2.5 核设施周围环境测量点位应以核设施为中心,按不同距离和方位分成若干扇形,按近密远疏的原则布设,在关键人群组所在地区、距核设施最近的厂区边界上、主导风向的厂区边界上、人群经常停留的地方以及厂外最大落地浓度处加密布点。核动力厂、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等大型核设施外围连续测量点位一般以核设施为中心,在烟羽计划区内涵盖 16 个方位角布设(沿海核动力厂靠海一侧根据需要布设),应考虑测量烟羽和地表沉积物中人工放射性核素产生的环境辐射剂量率。应选择一些不易受核设施影响的测量点位作为对照点。
4.2.6 对间歇运行的核技术利用设施,应在设施正常运行工况下开展测量。测量点位应当具有代表性, 可通过巡测确定环境辐射剂量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位置;布点应考虑辐射源释放、转移途径等因素;应重点关注人员长时间驻留以及防护薄弱位置。设施所在建筑为单层建筑时,布点应考虑天空散射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4.2.7 堆浸型铀矿冶设施测量,通常在矿区 5 km 范围内以适当间距的网格布点,网格密度以不漏掉源项为原则,可以通过巡测的方式,在辐射水平高的区域加密测点,通常应包括尾矿(渣)库、废石场、排风井下风向设施边界处、设施周围最近的居民点以及易洒落矿物的公路等;地浸铀矿冶设施测量,通常在厂界四周及最近的居民点布点。
4.2.8 伴生放射性矿采选、冶炼设施测量,通常在矿区周围 3~5 km 范围内布点。
4.2.9 应急测量
4.2.9.1 事故情况下,应按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快速作出反应。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 参照HJ 1128 执行。
4.2.9.2 采用现有的多种测量方法和手段,选择测量范围和能量响应合适的仪器,快速测定事故影响范围及环境g 辐射剂量率水平。
5.1 测量方案的制定
5.1.1 测量方案一般应包括测量的目的、规模和范围,测量的辐射源类型,周围环境概况,测量频次, 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使用的仪器和方法,测量程序,数据处理方法及统计学检验程序,工作记录和结果评价,质量保证等。测量点位应依据测量目的布设,并结合源和照射途径以及人群分布和人为活动情况仔细选择。
5.1.2 除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外的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设施等,环境 g 辐射剂量率测量方案可适当简化。某些实践中使用的含放射源仪器等潜在危害比较小的辐射源,在合适的屏蔽与严格保管控制下,不需制定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方案。
5.2 仪器指标通用要求
用于环境辐射剂量率测量的仪器应具备以下主要性能:
a)量程:量程下限应不高于 1×10−8 Gy/h;量程上限按照辐射源的类型和活度进行选择,应急测量情况下,应确保量程上限符合要求,一般不低于1×10−2 Gy/h。
b)相对固有误差:<±15%。
c)能量响应:50 keV~3 MeV,相对响应之差<±30%(相对 137Cs 参考辐射源)。
d)角响应:0~180°角响应平均值( R )与刻度方向上的响应值(R)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0.8(对137Cs辐射源)。
e)使用温度:−10~40 ℃(即时测量),−25~50 ℃(连续测量)。
f)使用相对湿度:<9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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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157-2021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