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产品笔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学习、办公或绘画等用途的自来水笔类、圆珠笔类、铅笔类(含活动铅笔)、记号笔类等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毛笔、粉笔等产品。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2788 玩具及儿童用品材料中总铅含量的测定
GB/T 23993 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26125 电子电器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395 水性烟包凹印油墨
GB/T 37853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GB/T 38608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
HJ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QB/T 2992.1 笔类产品术语 第 1 部分:自来水笔
QB/T 2992.2 笔类产品术语 第 2 部分:圆珠笔
QB/T 2992.3 笔类产品术语 第 3 部分:铅笔
QB/T 2992.4 笔类产品术语 第 4 部分:活动铅笔
QB/T 2992.5 笔类产品术语 第 5 部分:记号笔
SN/T 1877.2 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
SN/T 1877.4 橡胶及其制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方法
EN 71-3:2019 玩具安全 第 3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Safety of toys Part 3: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来水笔 fountain pen
具有蓄贮书写墨水装置和点有铱粒的金属笔尖,应用毛细原理书写的笔。
[来源:QB/T 2992.1-2008,2.1.1]
3.2
圆珠笔 ball pen
通过笔或笔芯前端的球珠滚动带出书写介质的笔。
[来源:QB/T 2992.2-2008,2.1.2]
3.3
铅笔 pencil
用木材、纸或塑料等软质材料制成的笔杆中固定铅芯的手持书写工具,它能承受书写中的力。
[来源:QB/T 2992.3-2008,2.1]
3.4
活动铅笔 mechanical pencil
能夹持并输出铅芯,用于书写或制图的手持书写工具。
[来源:QB/T 2992.4-2008,2.1]
3.5
记号笔 marking pen;marker
用塑料、纤维等高分子材料制成笔头,可在纸张、木材、金属、塑料、搪瓷、陶瓷等一种或多种材料上做记号或标志的笔。
[来源:QB/T 2992.5-2008,2.1.1]
3.6
共聚物 copolymer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体共同参加聚合反应,所形成的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体单元的聚合物。
3.7
储水芯式 reservoir type
以纤维储水芯储存墨水的结构形式。
[来源:QB/T 2992.5-2008,2.2.1]
3.8
墨水残留率 ink residue rate
笔中墨水的残留量与装载量的质量百分比。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1 产品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要求
5.1.1 染料和着色剂
原辅材料中不应添加可分解成附录A 所列有害芳香胺的染料,不应添加附录B 所列的着色剂。
5.1.2 零部件材料
5.1.2.1 产品可拆分塑料部件应为单一材质或共聚物。
5.1.2.2 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宜采用可再生材料或生物质材料等环境材料。
5.1.2.3 不应使用含卤素的材料。
5.1.2.4 木材应符合可持续森林标准要求,进口木材应符合国家木材贸易进出口的相关要求。
5.1.3 书写墨水和油墨
5.1.3.1 不应添加卤代烃、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s)以及附录C 所列的乙二醇醚类物质。
5.1.3.2 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书写墨水和油墨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有害物质 | 书写墨水和油墨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 ≤25 |
甲醇/% | ≤0.3 |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总量/(mg/kg) | ≤100 |
游离甲醛/(mg/kg) | ≤500 |
5.1.4 胶粘剂
5.1.4.1 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 HJ 2541 中水基型建筑用胶粘剂要求。
5.1.4.2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 GB 33372 中溶剂型胶粘剂 VOCs 含量限量要求,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 HJ 2541 中溶剂型建筑用胶粘剂要求。
5.1.5 表面处理
5.1.5.1 胶印油墨应符合 HJ 2542 的要求,凹印、柔印及丝印油墨应符合HJ 371 的要求。
5.1.5.2 应使用无氰电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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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1161-202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