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 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和碳排放核算等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840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含铬皮革废料 leather wastes containing chromium
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过程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铬废碎料。
注:皮革、毛皮加工过程中涉及的修边、削匀、磨革等工序均属于鞣制及切削过程范畴。
3.2
绝干样品 absolutedrysample
在(102±2)℃下烘干至恒重的含铬皮革废料样品。
4.1 用于综合利用的含铬皮革废料应根据不同的工序来源选择合适的利用方式,包括生产工业明胶、工业蛋白、含铬蛋白复鞣剂、再生革、植绒粉等。
4.2 含铬皮革废料及其处理产物不应用于食品、药品、饲料等可能进入食物链的用途。
4.3 对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4.4 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扬散、遗撒及雨雪的措施。
4.5 含铬皮革废料及其利用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过程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配备高效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含铬皮革废料贮存设施或利用、处置过程。
5.1 含铬皮革废料应按修边、削匀、磨革等工序来源分类收集,不应掺入其他废物,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2 含铬皮革废料应使用符合GB 12463中Ⅲ类包装规定的塑料编织袋、纸袋、桶类或箱类等不易撒漏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5.3 含铬皮革废料的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包装后的含铬皮革废料应及时转移至贮存设施内。
5.4 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车辆应具有防雨雪、防渗漏、防遗撒功能。
5.5 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选择适宜的路线,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水源地和名胜古迹等敏感地点。
5.6 含铬皮革废料转移时的中转、装卸过程应遵守以下技术要求:
a) 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含铬皮革废料的危害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b) 含铬皮革废料装卸区应设置隔离设施。
6.1 含铬皮革废料的利用技术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含铬皮革废料综合利用产物中六价铬含量应低于3 mg/kg(以绝干样品计),综合利用产物符合GB 34330有关要求的,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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