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业资质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T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HJ 519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18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SB/T 11160 报废汽车破碎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第 2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第 46 号)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公告 第 4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6 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机动车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包括传统燃料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汽车、无轨电车等。
3.2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 功能操作的机械;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3.4
回用件 reused parts
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的能够再使用的零件。
3.5
拆解 dismantling
报废机动车进行预处理后,拆除主要总成和回用件,并对车体和结构件等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3.6
破碎 shredding
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采取挤压、剪切、撕裂、冲击等机械方式进行处理的过程。
3.7
动力蓄电池 traction battery
为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不包含铅蓄电池。
3.8
拆卸 remove
将动力蓄电池从车上拆除并卸下的过程。
3.9
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 automobile shredding residue ;ASR
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料经过破碎分选后的残渣。
4.1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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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