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GB 185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具体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
3.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养殖规模(按养殖场最大养殖能力确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3.3
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park
多个畜禽养殖经营主体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具有统一的围栏、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生产,并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
3.4
场界 factory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自有粪污消纳土地和租赁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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