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 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1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315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
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
3.3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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