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 号)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264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discharge unit for 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从事GB/T 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的排污单位,包括从事行业代码 3231钨钼冶炼的排污单位、从事行业代码 3232 稀土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从事行业代码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
3.2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 tungsten and molybdenum separation and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以钨精矿、钼精矿、含钨钼的物料为原料,生产仲钨酸铵、钨粉、钨条(杆)、钨粒、钨板坯、焙烧钼精矿、钼粉、钼条(杆)、其他钨、其他钼的排污单位,属于 GB/T 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3231 钨钼冶炼行业。
3.3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以稀土精矿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组、分离、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或稀土合金的排污单位,属于 GB/T 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3232 稀土金属冶炼行业。
3.4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other rare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以钽、铌、锆、铍等稀有金属精矿冶炼的排污单位,属于 GB/T 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行业。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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