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3972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 metal foundry industry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GB/T 4754—2017 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 3391) 和有色金属铸造(C 3392)。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2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 metal found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各种金属铸件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黑色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和有色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黑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指从事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有色金属铸造排污单位指从事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生态环境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1.1.1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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