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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砖瓦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 和GB 29620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

5.2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更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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