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1137 淡水养殖水质调节用微生物制剂 质量与使用原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 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y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2
水产养殖 aquaculture
利用各种水域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和种植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半咸水(盐度 0.5-16)养殖。
3.3
封闭式水产养殖 closed aquaculture
在相对封闭的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养殖车间等开展的水产养殖方式。其中,池塘水产养殖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指在人工养殖池中通过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
3.4
开放式水产养殖 open aquaculture
采用筏式、网箱、吊笼、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等形式在湖泊、水库、河流、海洋中进行的水产养殖。
3.5
半封闭式水产养殖 semi-closed aquaculture
介于封闭式和开放式水产养殖之间的水产养殖。
3.6
水产养殖模式 aquaculture mode
在一定条件下,使养殖生产达到一定产量而采用的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水产养殖方式。
3.7
生态养殖 ecosystem aquaculture
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3.8
水产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
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包括池塘水产养殖向外环境排放的清塘水。
3.9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水产养殖单位或养殖户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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