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废塑料再生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7547 废塑料分类及其代码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9 号)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 38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塑料 waste plastics
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
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废塑料在再生利用前的分选、破碎、清洗和干燥等处理工序或行为。
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从废塑料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物质的活动。
4.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4.2 应以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合理可行的废塑料再生利用或处置技术路线。
4.3 涉及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和协同处置等的企业,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应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
4.4 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应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 的要求设置标识。
4.5 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6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应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 3 年。
5.1 工业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废塑料产生企业应根据材质特性对下脚料、边角料、残次品等进行分类收集。
5.2 生活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5.2.1 废塑料类可回收物应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中或专用回收设施内,或交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
5.2.2 投入有害垃圾收集设施集中收集的废塑料类有害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3 农业源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5.3.1 非全生物降解农膜使用后应进行回收,不得丢弃、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5.3.2 废旧渔网、渔具、网箱应进行回收,不得丢弃、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5.4 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5.4.1 医疗机构中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专门容器中,严禁与医疗废物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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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