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T 77-2001 水质 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浆造纸企业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建设项目。
3.4 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 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5 造纸企业
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 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
3.6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
3.7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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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