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皂素工业企业
指利用黄姜、穿地龙等薯蓣类植物以及剑麻、番麻等各种植物为原料通过生物化工方法生产成品皂素或水解物的所有工业企业。其皂素产量和吨产品排污量以月为单位进行核算。
3.2 水解物
指通过酸解过程、洗涤并干燥后形成的皂素与渣的混合物。
3.3 排水量
指在生产的酸解过程中的洗涤液及允许排放的原料冲洗水的总排放量。
3.4 洗涤液
指在生产过程的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和直接用于洗涤水解物的各次工艺用水。第一次洗涤液是指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也称 “头道液”。
3.5 原料冲洗水
指在黄姜、穿地龙等植物原料的粉碎过程中直接用于冲洗的生产用水。
3.6 冷却水
指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过程中起间接冷却作用回收汽油的工艺用水。
3.7 皂素渣
指用汽油等萃取剂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后残留的固形物。
3.8 现有皂素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业。
3.9 新建皂素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皂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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