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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T 229-200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指导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
1.3 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适用范围
1.3.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
1.3.2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1.3.3 不能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禁止将没有消毒的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中进行填埋。
1.4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1.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8 采用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实施的标准要求。
1.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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