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许可、负压病房及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四级实验室 (P3. P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 ) 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3.2 营运工况operation condition
指医院营运规模占设计规模的负荷,包括门诊量、急诊量、医务人员数量、住院床位数,以及环保设施运行的负荷,包括正常营运工况和非正常营运工况。
正常营运工况指医疗机构正常营运,各类环保设施按照设计工艺参数进行稳定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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