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中铅(Pb)、镉(Cd)、镍(Ni)、铬(Cr)、钴(Co)、铜(Cu)、锑(Sb)、砷(As)、汞(Hg)九种元素的总量和可萃取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22 纺织品 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QB/T 1267 毛皮成品 样块部位和标志
QB/T 1272 毛皮成品 化学分析试样的制备及化学分析通则
QB/T 1273 毛皮成品 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QB/T 2706 皮革 化学、物理、机械和色牢度试验取样部位(QB/T 2706-2005,ISO 2418: 2002,MOD)
QB/T 2716 皮革 化学试验样的准备(QB/T 2716-2005,ISO 4044:1977,MOD)
QB/T 2717 皮革 化学试验挥发物的测定
3 原理
重金属总量:试样经微波消解后,将消解液定容,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同时测定铅、镉、镍、铬、钴、铜、锑、砷、汞等重金属的浓度,计算出试样中重金属总量。
重金属可萃取量:试样经人造汗液萃取后,萃取液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同时测定铅、镉、镍、铬、钴、铜、锑、砷、汞等重金属的浓度,计算出试样中重金属可萃取量。
4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的二级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4.1 硝酸,优级纯。
4.2 过氧化氢,优级纯。
4.3 酸性汗液,按GB/T 3922配制,现配现用。
4.4 铅、镉、镍、铬、钴、铜、锑、砷、汞各重金属标准贮备溶液(标准物质,介质为HCl或HNO3),1000μg/mL。
5 仪器和装置
5.1 电感藕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ICP-AES),氢气纯度大于等于99.9%,以提供稳定清澈的等离子体焰炬,在仪器合适的工作条件下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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