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告
东大气办〔2018〕23号
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要求停产停业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等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执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按要求停产停业,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无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与自身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的,在5月底前自行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逾期未自行清理,有关部门参照第1点执行。 (三)按要求停产停业,凡符合整改提升条件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则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属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或许可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业主、房东依法严厉查处。 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企业,由国土资源和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企业,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不符合税务、质监、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由供水、供电部门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水、断电,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水断电后私拉私接。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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