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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告

东大气办〔2018〕23号

为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工商、环保、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涉及使用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二、凡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于2018年5月27日前自行停产停业。自2018年5月27日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组织环保、工商、公安、安监、消防、质监、城管、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一)未按要求停产停业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等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清理执行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按要求停产停业,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无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与自身行业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的,在5月底前自行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逾期未自行清理,有关部门参照第1点执行。

(三)按要求停产停业,凡符合整改提升条件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则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属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或许可审批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业主、房东依法严厉查处。

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企业,由国土资源和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企业,由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不符合税务、质监、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由供水、供电部门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水、断电,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水断电后私拉私接。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散乱污”违法生产行为。举报电话:12345。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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