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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通知

东环函〔2018〕3297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8〕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数据公开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要求,申领并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开展自行监测,同时2018年年底前要实现所有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联网。请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尽快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过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联网

为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环境保护部开发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要求重点污染源统一运行“全国平台”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发布。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联网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推进,按照环保部核发一个企业联网一个企业的要求,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需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平台”联网的要求。另外,国控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还需按照要求在“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简称“省平台”)继续同步联网公开。

二、“全国平台”自行监测工作流程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提交审核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其中监测指标应涵盖废水、废气、无组织、厂界噪声等。“全国平台”操作流程: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进入“数据采集”,在“监测方案信息”中选择“当前编辑”方案后点击“编辑”,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等文件要求,完成方案编制、保存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核。此项工作要求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由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尽快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相关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需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六、七点内容要求进行备案保存。

     (三)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检测结果报告,将数据录入“全国平台”。操作流程为: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进入“数据采集”,在“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线监测结果录入”中,在对应采样日期的台账里完成数据填报、保存与发布。此项工作要求在方案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批监测数据的发布。
 三、加强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

      自行监测工作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任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不予环保上市核查、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为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为企业解答自行监测工作方面的疑惑,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327072239(一群已满)、254469585(二群),相关问题可在群内直接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联系人:辐射科技与标准科万承浩;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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