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
固体废物名称 |
2618001001 |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含锰量大于25%(包括熔渣砂) |
2619000010 |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
2619000030 |
含铁量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791.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冶炼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冶炼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冶炼渣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 冶炼渣(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μ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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