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船舶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
固体废物名称 |
8908000000 |
废船舶(不包括航空母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791.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夹杂物(携带物)Carried-waste
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
3.2 轻吨Light tonnage
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是船舶本身重量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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