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 NOx)排放、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G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实时的自动监测,简称CEM。
3.2
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G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G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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