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铝和钛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铝和钛的测定。
本方法铝的检出限为0.6μg/L,测定下限为2.4μg/L;钛的检出限为7μg/L,测定下限为28μ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溶性铝、可溶性钛
指未经酸化的样品经0.45μm孔径滤膜过滤后所测定的铝或钛的含量。
3.2 总铝、总钛
指未经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所测定的铝或钛的含量。
4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注入石墨炉原子化器中,经干燥、灰化和原子化,成为基态原子蒸气,对元素空心阴极灯或无极放电灯发射的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其吸光度与元素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 样品中SO42-浓度大于或等于500mg/L时,对铝的测定产生负干扰。加入硝酸钯-硝酸镁基体改进剂或参照附录A标准加入法可消除干扰。
5.2 本方法测量条件下,样品中含10mg/L以下的Ag、Al、As、B、Ba、 Be、Bi、Cd、Co、Cr、Cs、Cu、Fe、Hg、Mn、Ni、Pb、Sb、Se、Sn、Sr、Th 、Zn和1000mg/L以下的K、Na、Ca、Mg对测量无显著影响。
6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6.1 硝酸:ρ(HNO3) =1.42g/ml,优级纯。
6.2 盐酸:ρ(HCl) =1.19g/ml,优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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