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5 环境空气 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4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具有将不同粒径颗粒物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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