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2
点式分析仪器 point analyzers
指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3.3
开放光程分析仪器 open path analyzers
指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
3.4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性能审核 automatic analyzers performance audit
指对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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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