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GB 31572、 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GB 31571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一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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