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氮肥工业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氮肥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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