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须知
一、本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制定和发放。
二、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本证正本。禁止涂改、伪造本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转让本证。
三、本证应当包含持证单位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未载明但排放废水和废气的,属于违法行为。
四、应当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本证中的各项管理要求。配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应当在本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本证,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注销本证。
六、持证单位应当在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存在原址改扩建建设项目或者进行排污权交易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变更本证。
七、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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