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20 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 470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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