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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拟实施土地整备的,拟开展城市更新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二、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地开发利用以来曾经作为或现状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

三、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本指引的技术要求,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值,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地下水环境标准值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风险的疑似污染地块。

四、重点行业企业或环境基础设施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一) 拟开展土地整备的地块
1、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确定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辖区内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及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范围图,书面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2、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及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范围图,结合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监管和分布情况,确定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清单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书面反馈区土地整备部门。
3、区土地整备部门通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内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后简称整备实施单位)在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4、整备实施单位收到区土地整备部门通知后,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地块基础信息,申请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账号(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5、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拟开展土地整备的疑似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为整备实施单位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书面通知整备实施单位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土地整备部门。书面通知参考附件 1,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 拟开展城市更新及用途变更的地块
1、地块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拟批准用途变更前,城市更新计划或用途变更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附件 2),向区城市更新或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附件 3), 自行将《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报送至区生态环境部门。
2、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区城市更新或规划国土部门。如《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地块自开发利用以来无重点行业企业生产或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则按照保守原则将该地块列为疑似污染地块。
3、区生态环境部门将疑似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为申报主体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 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书面通知抄送区城市更新或规划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参考附件 1,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工作指引全文:
下载地址:《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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