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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一) 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验收结论和建议等。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专家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工作组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完成验收报告,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
       
验收报告包含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意见整改完善,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最终形成验收报告,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同时书面向市环保局报送公示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以上为指引部分内容,如需了解全部内容,
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工作指引全文:
下载地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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