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制浆造纸工业企业的自备热电站和工业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浆造纸工业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的工业。
3.2
可行技术 available techniques
一定时期内在我国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过程中,采用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及环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或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具一定规模应用的技术。
3.3
化学法制浆 chemical pulping process
在特定的条件下利用含有化学药品的溶液处理植物原料,溶出绝大部分非纤维素成分而制得纸浆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硫酸盐法制浆、烧碱法制浆及亚硫酸盐法制浆。
3.4
化学机械法制浆 chemi-mechanical pulping process
以化学预处理与机械磨解作用相结合的方式,使植物原料解离而制得纸浆的生产过程。
3.5
废纸制浆 recovered paper pulping process
以废纸为原料,经过碎浆、净化等处理,必要时进行脱墨、漂白制得纸浆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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