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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付费系统”)的作用,确保污水处理服务费审核工作有序、准确、高效开展,根据《东莞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服务费支付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服务费审核工作要求

第一条 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是指在东莞市辖区内取得BOTTOT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厂。

第二条 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服务费按月支付,其审批(包括网上付费审核及纸质材料审核)和支付工作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负责“污水处理厂付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付费系统”)的开发、升级改造、维护等工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镇(街、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系统使用单位应培训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书操作付费系统;如发现付费系统出现错漏或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产业中心。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8日前(含8日)通过付费系统提交上月服务费电子申请书,并完成在线监控异常数据说明、运营情况月报表、化验汇总表等填报工作,逾期未提交的将延后至下一期审核。

各镇(街、园区)通过付费系统,在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污水处理厂提交的电子申请书审核工作并填写审核意见,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同意。

产业中心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对污水处理厂提交的电子申请书审核工作,并填写《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审核表》报市环保局。待市环保局审核签章后,由产业中心送市财政局核定付款。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每月15日前提交纸质版的付费资料(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书、运营情况月报表、运行情况记录表、化验汇总表、监测报告、电费单、在线监控异常数据说明等文件)到所属镇(街、园区)。

镇(街、园区)的主管部门及财政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提交的付费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书》“镇(街、园区)意见”一栏签章,并于下月15日前返还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收到已审核的付费资料后,在下月22日前交产业中心,逾期未交的,待资料交齐后,顺延至下一期审核。

产业中心对污水处理厂上交的付费资料进行审核并归档。若发现付费资料有错误或缺漏等,镇(街、园区)和污水处理厂需修改并补齐资料。

第七条 付费系统发生故障且维修时间较长,影响服务费正常审核的,当期审核工作可用纸质文件替代。  

第八条 出水电磁流量计安装(包括新装、重新安装等)后,由镇(街、园区)和污水处理厂双方共同签章确认起始流量读数。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通过付费系统,及时了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运行指标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市环保局通报。

 

第二章 服务费的核算

第十条  根据付费系统记录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电磁流量计累计流量读数,计算出本期申请费用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P=M-M)×S

P:本期申请费用金额(单位:元);

M:下月首天零点读数(单位:吨)

M:当月首天零点读数(单位:吨)

S:服务费单价(单位:元/吨)。

第十一条  监(检)测报告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核减:符合要求的监(检)测报告中出水水质一项以上(含一项)不达标时,扣减当天全部服务费,用字母表示为P1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超设计规模处理污水的核减:日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的部分不予支付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P2=S×

P2:当月因超负荷处理量被扣减的金额(元);

S:服务费单价(单位:元/吨)

n: 当月运营天数;

Qi:i天超出该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1.3倍的处理水量(单位:吨)。

第十三条  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的核减:出水COD、氨氮在线监控数据的超标、丢失或为0都统一按超标处理,并按相应时段(两小时)处理水量扣减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P3=S×

P3:当月因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扣减的金额(元);

S:服务费单价(单位:元/吨)

n: 当月超标个数;

Qi:i个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时段的处理量(单位:吨)。

      第十四条  本期服务费的核定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P=P- P1- P2- P3

P:本期核定金额(单位:元);

P:本期申请费用金额(单位:元);

因监(检)测报告出水水质不达标,已核减当天全部服务费的,不再重复扣减当天处理量超出设计规模1.3倍或在线监控出水水质超标(COD、氨氮)等费用,且不对当天进行流量补偿。 

 

第三章 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因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导致的减产停产,不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因停电、在线监控仪表、传输线路出现故障等导致出水水质在线监控仪器出现异常,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以书面方式说明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环境监测分局确认,异常情况确非污水处理厂责任的,不予核减服务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电磁流量计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镇(街、园区)报告并尽快修复,镇(街、园区)需到污水处理厂检查运营情况,核实台账记录。该时段的污水处理量以镇(街、园区)书面签章或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确认,并以此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发现进水水质严重超出设计值,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报告。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以采样、录像和拍照方式保留证据,经镇(街、园区)核实后,减(停)产期间的流量补偿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计入当月服务费一并支付;继续进行处理的,应及时调整工艺,谨慎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系统不被破坏,否则,污水处理系统恢复期间不进行流量补偿。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低于60mg/L的(以监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准),按服务协议的流量补偿条款核算当天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关于进水总磷浓度严重超出设计值导致出水总磷异常的处理:

当进水总磷浓度超出6mg/L,且出水总磷浓度不超过1mg/L(含1mg/L),按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总磷去除率进行考核,并作为出水总磷超标扣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正式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维修、运营等原因(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除外)导致收水量下降,且收水量不足设计规模的55%的,如果污水处理厂未纳入厂网一体化管理运营的,不再按55%进行补偿,按实际处理水量计费(《东莞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进行相应修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产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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