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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推动美丽东莞建设,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2018〕56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引导整改、加强执法、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全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东莞蓝”常态化。

二、工作依据

      (一)《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

      (二)《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2018〕56号)

      (三)《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待印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整治对象与整治目标

      (一)整治对象

      2018年底前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燃煤锅炉、窑炉、热风炉等燃烧设施。

      (二)整治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其中:

      1、2018年5月31日前燃气已供达或集中供热已建成区域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纳入第一时段整治,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2、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燃气供达或集中供热区建成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纳入第二时段整治,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工作。

      (三)整治要求

      1、锅炉淘汰改造后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迁移、报废、注销证明或变更燃料后的新锅炉使用证;窑炉、热风炉淘汰改造后须办理环保变更手续。

      2、集中供热建成区外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经淘汰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3、集中供热规划区内的锅炉在供热区建成后必须使用集中供热(气),暂不具备供热条件的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过渡。

      4、纳入“散乱污”、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企业范围的锅炉须淘汰。

      5、对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或淘汰的锅炉,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执法,市质监局对其予以注销。

四、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前期的统计名单(详见附件1)对辖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天然气管道是否到达、集中供热是否建成、使用何种污染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是否达标等内容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整治名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根据属地天然气管道及集中供热区建设情况,确定好整治时段,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淘汰整治计划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牵头会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整治名单及整治时段,在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会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锅炉整治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市质监局配合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全市燃煤锅炉名单进行排查、核实。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对废气超标的锅炉企业要马上从严查处;在确定好辖区内整治名单后,迅速召集相关企业召开工作座谈会,及时向有关企业传达市委市政府整治燃煤锅炉的决心,宣传整治工作的时间及目标要求,并要求企业按照市所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淘汰改造计划;从2018年6月始,分别于每月1日和15日将锅炉淘汰改造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组织整治工作,制定各单位职责分工及每月完成进度计划,协调处理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制定《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核印发实施;汇总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大气办,并配合市大气办对整治不到位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问责。

      市大气办负责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加强对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导,对整治不到位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问责。

      市城管局负责会同东莞新奥燃气集团推进全市燃气管道建设,确保燃气管道及时通达所有有用气需求的企业。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确保及时完成东城、高埗、虎门燃气电厂集中供热改造工程以及谢岗华能热电联产项目、中电立沙岛热电联产项目;

      市质监局负责在禁燃区通告实施后,对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进行查处;负责把控全市燃煤锅炉质检年审工作,禁止颁发新建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新建燃气锅炉、煤炉改造成燃气锅炉的审查。

      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排查全市燃煤销售网点,从2019年1月1日起禁止向纳入整治名单的企业销售燃煤。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大气办、市城管局、东莞新奥燃气集团、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三)全面执法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每个整治对象巡查执法每周不少于2次,发现违反禁燃区通告规定、污染处理设施闲置等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市环保局对每个整治对象监察执法不少于2次/月,并对每个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整治对象监测不少于2次/月,对于在监察、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禁燃区通告规定、污染处理设施闲置、监测超标等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市质监局不对上述锅炉进行年检,对未按整治目标完成整改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开展工作,落实整治任务。市环保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统筹与推进;市城管局负责推进全市燃气管道建设,确保燃气管道及时通达所有有用气需求的企业;市发改局负责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市质监局负责强化锅炉管理与检查。

      (二)强化考核问责。本工作任务纳入镇街年度责任考核范围。根据相关问责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各镇街、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缓慢的镇街、部门进行问责约谈。

      (三)切实做好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狠抓落实,对于未完成淘汰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和检查督导力度,同时做好协调工作,积极解决企业在淘汰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网络媒体的作用,加强对锅炉淘汰改造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定期公布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未按时完成整治的企业,予以曝光。

  

附件:

      1、东莞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任务分工表

      2、东莞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进度计划表

      3、东莞市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初始名单

      4、 东莞市燃煤锅炉等燃烧设施淘汰改造工作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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