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光气测定。
1.2 在无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60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02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06~1.0mg/m3。
在有组织排放样品分析中,当采样体积为15L时,光气的检出限为0.4mg/m3,定量测定的浓度范围为1.2-20mg/m3。
1.3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氯气浓度大于1600mg/m3时对光气测定有干扰。
2 方法原理
含光气(COCl2)的气体先经装有硫代硫酸钠和无水碳酸钠的双联玻璃球,以除去氯、二氧化氮、氨等干扰气,而后被苯胺溶液吸收,生成1, 3-二苯基脲,用溶剂在酸性条件下萃取,在波长257nm处测定吸光度,其值与光气含量成正比。反应式如下: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4 试剂与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中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和去离子水。
4.1 硫酸:ρ=1.84μg/mI。
4.2 甲醇。
4.3 硫代硫酸钠。
4.4 无水碳酸钠。
4.5 苯胺
常压蒸馏,收集183~184℃的馏分。
4.6 正己烷
在1000ml分液漏斗中,按正己烷与浓硫酸(4.1) 50+3 (V/V)的比例,将浓硫酸(4. 1)缓慢加入试剂中,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