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时样品前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分五篇:
第一篇 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样品前处理
第二篇 地面水及废水样品前处理
第三篇 非水液态废弃物样品前处理
第四篇 土壤及沉积物样品前处理
第五篇 固体废弃物样品前处理
规范所给定义仅限定在本规范内使用,不具普遍性。
本规范不对样品前处理的质量控制及操作安全性作全面阐述,仅对特定间题给以说明,其他问题应遵从合格实验室准则的有关原则。
本规范的质量控制原则皆以遗传毒性检测系统本身正常为前提。
本规范不另提供记录表格,样品前处理过程的记录应遵从常规分析测试原则。
第一篇 大气可吸人颗粒物样品前处理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中非挥发性有机物,不适用于大气可吸入颗粒物的气态及半气态有机物。
2 引用标准
GB 6921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 6682 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3 定义
可吸入颗粒物:能长期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能进入人体呼吸道的颗粒物。
4 仪器、设备
4.1 采样系统:符合GB 6921的要求。
4.2 超细玻璃纤维滤膜:过滤效率不低于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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