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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612-200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研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3.4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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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DB 44/612-200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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