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重点行业5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 水质 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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