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b)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c)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d)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e)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f) 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g)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东莞市环保局网上服务窗口,通过“在线申办”,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的申报材料项,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17。申请人凭网上申报号向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东莞市环保局网上服务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通过“在线申办”,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带*的申报材料项,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17。申请人凭网上申报号向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排污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 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4. 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5. 企业委托书
6. 排污权缴费票据
申请材料要求请点击:《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要求》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提供排污许可证办理环境监测服务,出具排污许可证办理环境监测报告(CMA报告)有效满足环保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