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东莞市环保局网上服务窗口,通过“在线申办”,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带*的申报材料项,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22。申请人凭网上申报号向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东莞市环保局网上服务窗口,通过“在线申办”,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带*的申报材料项,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121.10.6.194/CPASITE/InternetDeclare/index.aspx?flag=dg022。申请人凭网上申报号向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排污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服务窗口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4.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5.企业委托书
6.排污权缴费票据
申请材料要求请点击链接:《东莞排污许可证变更办理申请材料要求》
东莞市区、镇区办理窗口信息见链接:《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所有窗口信息》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提供排污许可证延续办理环境监测服务,出具排污许可证延续办理环境监测报告(CMA报告)有效满足环保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