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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为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

二、筛选思路

      为体现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要立法目的的精神,除《大气法》外,新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增加了要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条款规定。此外,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优控名录》)。

      化学品是人类有意生产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经人类加工并利用的化学物质;化学污染物是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名录,实质上都是基于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化学物质固有危害和暴露情况,筛选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较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其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重点筛选应当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则是本着“能管”的原则,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中,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

      基于以上思路,第一批的《大气名录》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

三、筛选过程

      《大气名录》筛选过程如下:一是建立初筛名单。将《优控名录》中的22种化学物质作为初筛名单。二是编制形成《大气名录》。在初筛名单基础上,筛选出同时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并综合考虑与现有环境管理基础和要求相衔接,形成《大气名录》,包含11种(类)污染物。

四、情况分析

      (一)涉及的污染物种类

      《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包括6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5种(类)重金属和类金属及其化合物。

      (二)涉及的排放行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涉及的14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2个大类;制造业下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9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五、管理要求

      这是《大气法》实施以来拟发布的第一批《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

      同时,按照《大气法》要求,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既要对污染物实行源头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又要落实排污许可和开展监测等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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