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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优化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东莞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的管控思路,促进全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发展竞争力的提升,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导原则。首先,各镇街(园区)要立足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组织编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含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体系,并做好各规划间的衔接,全面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作为项目建设的基础依据,防控工业、商业、居住混建;其次,各镇街(园区)要重点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工业集聚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环境功能分区控制,确保环境保护问题贯穿各类发展规划的各层面,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第三,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构建“规划—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体系。

      ——总量控制原则。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企业加大环保治理投入,切实加强主要污染物“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末端严控”,实施总量削减替代、“以新带老”以及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实现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有效削减。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或落后产能淘汰目标的镇街(园区)实施限批。对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由各镇街提供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并适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将其他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总量审核范围。

      ——集约发展原则。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环保专业基地以及工业集聚区的作用,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以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滨海湾新区、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以及水乡新城开发区为载体,引导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五大新兴领域及现代服务业等低能耗、低排放、高产值产业集聚发展,构建高质量的现代产业体系。引导和推动污染企业加速集聚整合,降低污染程度,实现集约发展,集中整治,确保精准发力,保证治污成效;以环保专业基地为平台,实施基地内外有别的环境准入和监管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倒逼基地外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搬迁进入基地,依法关停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基地的重点污染企业,全力提升电镀、漂染、印花、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水平;推动工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工业集聚区的环保管理,逐步引导金属表面处理等涉水污染项目以及VOCs排放重点行业项目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加快立沙岛化工基地和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的建设,优化全市石化产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的布局。

      ——风险防控原则。对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核与辐射污染、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发生地表水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潜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凡未按要求落实环境风险评价或评价内容不完善的,一律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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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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