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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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