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内容如下:
1、将适用范围中的第二段后面增加“石油化学工业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2、表1、表2的表头中的“间接接排放(1)”修改为“间接排放(1) (2)"。 在表1、表2的注中增加一条“(2)除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外,企业其他水污染物进入省级及以上园区污水处理厂时,在满足4. 6所列条件下,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可以商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标,其他污染物仍执行表中间接排放限值,同时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执行根据4. 6(d)确定的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并报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执行;经批准允许协商时,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旦出现不符合4. 6中所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仍执行表中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标。”同时,表1中原上标为“(2)”处改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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