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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东莞、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属我市审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城镇粪便处置工程;动物医院;卫生;公园;旅游开发;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影视基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二、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3份、电子版)。

(二)《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

(三)环评文件不涉密说明(纸质1份、电子版)。

(四)授权办理业务委托书(纸质1份、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网上按要求提交及填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完成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所需材料报生态环境部门,经办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予以说明指导。

(三)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完成受理的建设项目,自动生成《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知承诺制审批表》等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上门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

 

更多细则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细则全文:

下载地址:《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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