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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9〕8号),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已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现就《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的关键内容提示如下:

一、该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新建锅炉执行该标准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在用锅炉执行该标准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该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该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尽快组织开展锅炉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9日

        (联系人:邓永祥,万承浩,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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