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制革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
6. 排气筒高度明显降低。
原文附件下载:《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